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:
1、“品质规格”要素:
根据《*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的规定,“因品质或规格原因”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(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、外观质量)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、型号、成份、含量、技术指标等,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。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,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。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公约、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,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“质量好不好”。因为严格地讲“质量好不好”与“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”并不完全等同。
2、“时限”要素:
需要注意的是,“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”,这里“1年”的起算期为“出口放行”日期,截止期为货物“复运进境”日期,企业确定时**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“申报日期”混淆。
3、“状态”要素:
根据《*进出口关税条例》,“原状复运进境”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,不能经过加工、修理、改装,但经拆箱、检(化)验、安装、调试等仍可视为“原状”;一般情况下,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,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。当然,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,对于不同的货物,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,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。总之,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“原状”时,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,不可一概而论,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“原状”的基本概念,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,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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